序号 | 事项 名称 | 事项 用途 | 设定依据 | 索证 部门 | 出具 部门 | 备注 |
法律 | 法规 | 国务院决定 |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|
二、交通运输领域 |
35 | 理论教练员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|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(2021年4月29日修改)第二十条 | | | 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》(2006年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,2016年4月21日修正)第十条 |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| 公安交警部门 | 理论教练员应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;操作教练员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 |
36 |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无暴力犯罪记录,无吸毒记录证明 |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(2021年4月29日修改)第十九条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06号,2019年3月2日修订)第八十二条 | 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412号) 第112项 | 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》(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)第十一条 | 县级出租汽车管理部门 |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| |
37 |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无交通肇事犯罪、危险驾驶犯罪记录,无饮酒后驾驶记录,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 |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(2021年4月29日修改)第十九条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06号,2019年3月2日修订)第八十二条 | 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412号) 第112项 | 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》(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)第十一条 | 县级出租汽车管理部门 | 公安交管部门 | |
40 | 出租汽车驾驶员体检证明 | 办理《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》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(2021年4月29日修改)第十九条 | 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》(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)第三十八条、第三十九条 | | | 县级出租汽车管理部门 |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| |
41 |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|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或客运班线 |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06号,2019年3月2日修订)第八条、第九条 | | |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| 公安交管部门 | |
42 |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| 从事客运经营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应符合的条件 |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06号,2019年3月2日修订)第八条、第九条 | | 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》(交通运输部2019年18号令)第九条、第十一条 |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| 公安交管部门 | |